贵阳买房落户2017年新政策

2017-02-25 11:20:09 贵阳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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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户口办理基本条件

 

  1、凡属该区的企业、行业场所业主、业务骨干,凭企业、行业场所相关证明,可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区入户;

 

  2、凡在该区通过合法修建取得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达半年以上可在实际地办理非农业户口;

 

  3、凡在该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外地人员,可在实际地办理非农业户口;

 

  4、凡在该区进行生产性投资的外地人员,可在本人固定住所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可办理随迁或投靠;

 

  5、凡在该区落户的企事业、行业场所,可申请设立集体户口,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该区社区保险的工作人员可以成建制户口;

 

  6、凡已纳入该区社区保障体系的农民工或外来流动人口,可凭社保证明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区入户;

 

  7、凡在该区从事环卫、园林、保安等公益职业的人员,可凭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区入户;

 

  8、凡在该区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工及外来流动人口,经居住地社区证明,可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区入户;

 

  9、凡在该区同一地点固定租住并连续办理“居住证”,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区入户:(1)、具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具有办事处(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从事第三产业工作证明;

 

  10、大中专院校招收的计划外毕业生,毕业后可入户在人才市场后再就业

 

  2017贵阳户口新政策:买房落户

 

  贵阳局部放松限购政策,实施“购房落户”政策刺激楼市需求。

 

  据贵阳市日前公布的《关于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点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凡在贵阳市购买商业、办公用房和首次购买住房的,可在购房区域办理入户手续或居住证,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就业、入学和就医等同等待遇,不受入住时间和购房面积的限制。该政策实行一年。

 

  同时也有分析指出,贵阳此举出于无奈。目前的贵阳房地产市场为几家大型开发商所垄断,如贵阳花果园一个项目体量就达到800万平方米,因此一旦房企资金跟不上,将会影响到整个楼盘的后续开发。目前,贵州省房地产市场资金状况不容乐观,下一步,贵阳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预售资金监管,避免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形成烂尾楼。据了解,该政策其实早在9月13日就已经开始执行,只有到了10月初才引起广泛关注。

 

  贵阳做法引起的市场质疑,被认为是一种赤裸裸的“救市”政策。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告诉记者,从放松的范围和力度来看,政策针对商业、办公用房和首次购买住房均展开刺激性措施,而不只是在住宅市场,很明显,有刺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回升及救房地产市场的嫌疑。他说:“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之前围绕自住需求、首套房需求的原则,违背当前‘去投资化’楼市调控政策的基本原则,这样的放松有可能引来外来投资性需求的大规模入市,这是不太合理的。”

 

  2017贵阳户口新政策:政府文件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立足省情、能放则放的原则,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

 

  统一城乡户籍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就地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全省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三、改革措施

 

  (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

 

  1.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2017年1月1日起,凡办理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在“户别”栏不再登记为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各地、各部门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2.建立与统一城乡户籍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县、乡计生、扶贫、移民部门和村(居)委会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必要的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扶贫、水库和生态移民对象予以确认,统一户口登记后,原享受的计划生育、扶贫、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不变。个人自愿要求享受统一户口登记后的计划生育、扶贫、移民政策及公共服务的,尊重群众意愿,为其提供服务。登记为当地常住户口后,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农村的,5年之内,仍可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扶贫、移民利益导向政策。

 

  (二)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放开全省户口迁移政策。除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外,在全省其他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

 

  2.建立完善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积分落户制度。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合法稳定就业连续满2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已办理居住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入户管理;在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已办理居住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入户管理。积分入户管理办法由贵阳市政府制定,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由贵阳市政府自行规定。

 

  3.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在我省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经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经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各类技术人才等,可以在就业(创业)地、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逐步推行居住证制度。

 

  1.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2.开展居住证试点。从2017年1月1日起,在安顺市、贵安新区开展居住证试点工作。凡在试点地区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持有人即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证照办理等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履行法律、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原以户籍为依据办理的事项可以居住证作为办理依据。各试点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保障。省各有关部门要为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同时报省公安厅备案。

 

  (四)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农业转移人口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提供《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即予办理。

 

  (五)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扶贫、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健全就业实名登记系统,大力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现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数字化管理,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个人房屋信息系统;逐步建立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例、药品器械、医疗服务、医保信息等数据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医疗保障和药品监管等应用系统信息互联互通。

 

  (六)积极推进行政区划调整。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稳妥有序推进撤县设市(市辖区)。积极推进乡镇撤并、撤镇设置街道办事处和撤乡设镇工作,使行政区划调整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

 

  四、政策保障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和林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选择部分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到2017年底,全省基本完成所有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每个市(州)选择1-2个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特区)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实现农村土地、林地、森林、林木同地、同证、同权和信息化管理,提供资产评估及政策、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同时鼓励“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引导林权合理流转,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到2016年6月,全省全面完成农村产权交易所(中心)建设。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积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创业。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促进城镇新增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更好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全面落实“3个15万元”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全面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创业能力。

 

  2.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科学制定和调整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规划,基本普及十五年教育。加强城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建设,制定新建居民区配套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及管理办法。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逐步完善城乡一体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城市免杂费与农村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一致、城市与农村同等享受免费教科书。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向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逐步实现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普通高中录取。

 

  3.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幼健康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4.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城乡区域划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区域差距。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城乡一体化。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基本内容,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6.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将保障性住房覆盖面拓展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常住人口。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7.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挂钩的相关政策,随着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建立、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完善,进一步增加人口流入地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户籍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把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制定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抓紧制定本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落实经费保障。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四)做好宣传引导。新闻单位要全面阐释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加快深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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