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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5月5日,重庆市政府出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在着力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将非婚生子、国外生子、弃婴、流浪者等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了8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收养手续、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婚生育、其他情况等。
通知要求,在着力解决8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将以下6种情况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可以凭出生证明、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非婚生育子女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三、因母亲信息无法核定等原因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五、由民政部门救助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但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负责接收安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凭市或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六、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在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户口注销地无落户条件的,可在配偶、父母、子女或愿意收留的亲属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