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购房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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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购房新政

  因上班距离近购房也属首改房

  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福建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今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的多种情形均认定为首改房,条件大大放宽。同时,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有条件的地方将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该《若干意见》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若干意见》和我省《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八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1、首改房认定放宽

  因上班距离近购房也属首改房

  该政策对首套房的认定标准放宽了。

  《若干意见》称,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

  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2、支持公积金贷款

  首次申请首付比例降低至20%

  《若干意见》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

  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

  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3、支持住房贷款

  本省金融机构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若干意见》称,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厦门(楼盘)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

  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4、房屋货币化安置

  补偿款购商品房享“团购”优惠

  《若干意见》提出,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

  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

  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性贷款,采用政府采购方式收储商品房,供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被征收人选购。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5、打通转换通道多渠道促进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

  《若干意见》还表示,着力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通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购买、承租商品房,要以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方式为主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可以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6、试推共有产权住房

  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

  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liuxuequn.com

  7、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切实保障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可通过整体迁建、创办分校、集体化办学等形式,将名校名师等优质教育资源延伸,高起点办学。要合理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和公共站场枢纽,优化线路布局,提高覆盖度,增加公交出行分担率。要科学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做到设施合理布局和业态合理配置。要把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政府的主要责任,重点解决好就学、就医、健身、文娱、出行、养老、安全等居民关注的问题,完善住宅区配套条件,营造宜人的居住环境。

  (记者 吴静)

  为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福建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该《若干意见》今日起施行。

  福建推“七意见” 挺居民首改房、首套房需求

  昨日下午,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群众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等刚性住房需求的要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财政厅、金融办等三部门,制定了《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七条,立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此次“七条意见”将结合“闽八条”,即日起施行。

  焦点1

  “学区房”也算改善性住房

  意见中的第一条,是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

  即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并取消了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在优惠方面,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而按照此前“闽八条”的要求,对家庭购买首套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而此次的意见中,则要求不论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焦点2

  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查房

  意见第二条,则加大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

  根据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据悉,此前,对于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为30%。

  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市,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

  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焦点3

  本省银行房贷利率不能高于基准利率

  意见要求,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并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

  此外,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

  意见还要求各商业银行,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焦点4

  试点共有产权房

  个人付部分房款可获100%使用权

  此次意见中的一大亮点,是试点推出共有产权住房。

  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

  若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

  若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焦点5

  房屋被征收人子女

  两年内可按原划片入学

  意见还要求,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实行房屋征收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焦点6

  原则上不建公租房

  可购存量商品房当保障房

  意见还指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各市、县要根据需要,在满足政策、技术规定前提下,引导房地产企业调整或改造原有户型,以适应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转换需求。各级财政可以统筹保障性住房建设等专项资金,通过PPP方式和市场化租金分级补贴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而第七条意见要求,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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