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物业收费新规:合约收房前开发商交物业费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和湖南省住建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上述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让业主及物业遇到难题,有方法可依。
想涨物业费,必须“双半”同意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幢(梯)公示拟调价方案、拟调价理由、成本变动情况等相关资料,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举例:如果某小区共有4栋住宅,其中2栋为大户型,每栋24层48户业主,另外2栋为小户型,每栋24层96户业主。必须经过至少一半住宅面积且至少72户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费才可以涨。如果只有2栋大户型区域业主同意涨,虽然该区域建筑面积可能“过半”,但业主人数并没有过半,同样也是无效的。
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前,业主不需缴纳物业费
《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当月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房屋交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月及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但是建设单位向业主承诺减免的物业服务费以及尚未出售的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举例:市民王先生在某楼盘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1月31日。那么,如果王先生在2017年1月31日前已经收房,那么1月份的物业费仍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只需从次月起交物业费。
业主没交物业费,不得因此停水停电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或限制业主购买水、电的数量。
举例:不少小区,水费、电费等由物业代收,但如果因业主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对其停水停电,都属于违规行为。如果物业公司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扩大管理费分摊范围或提高分摊标准,都将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处。
公用部分收益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举例:小区电梯轿厢、楼道、灯箱都被广告占领了。其实,这些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的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按照《办法》规定,物业公司不得擅自将该收益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