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选题
1.公安机关将正在抢劫的蒋某先行拘留后,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于是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后,可以依法作出: ( )
A 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B 批准逮捕的决定
C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
【答案】: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第28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B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C 在立案阶段,诉讼证据的要求是: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D 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B,C,D
【解析】: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A项错误,其他正确。
3.关于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不正确做法是: ( )
A 律师仅凭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即可在看管场所会见被告人
B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为防止被告人逃跑、行凶、与律师串供等,必要时应当有侦查人员在场
C 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或者将自己的手机借给被告人使用
D 其他辩护人与辩护律师共同接受委托,会见被告人时,其他辩护人仍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答案】:A,B,C
【解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72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9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4.下列关于证据说法错误的有:( )
A 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李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B 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张还有抢劫的事实,李没有参与,李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C 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孙某抢劫的事实,李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D 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己还有其他的犯罪事实,李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答案】:B,C
【解析】:BC两项中,李没有参与的犯罪中,李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应为证人证言。
5.下列情形中,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有: ( )
A 王某准备去抢银行,在前往银行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发现
B 侦查人员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时发现作案工具
C 陈某在过失犯罪后,自觉罪孽深重,企图自杀
D 公安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发现郑某形迹可疑
【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司法考试题库 | 司法考试辅导 | 司考一卷资料 | 司考二卷资料 | 司考三卷资料 | 司考四卷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