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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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考点:临时建设规划

  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2.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3.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政府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例题·单选题】某建设项目在市中心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修建了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后仍未拆除。对此,下列哪一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 )(2013-1-30)

  A.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B.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临时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C正确,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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