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房产税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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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房产税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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