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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宪法知识点: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作出,它或者是宪法规定的或者是宪法惯例认可的。近现代各国解释宪法的机关不尽一致,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立法机关。
由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源自英国。英国自从建立议会制度以后,就将议会作为主权机关,因而不允许司法机关修改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同时在英国,宪法和法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宪法和法律的含义如何,也只能由议会作出解释。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降权,并且必须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机关既可以主动对宪法进行解释,也可应其他机关或政党等的请求进行解释。宪法解释既可以单独以立法机关的决议、决定的形式出现,也可寓于立法机关的立法文件之中。
2.司法机关。
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60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该解释只对审理的具体案件产生法律效力,一般没有普遍约束力。
3.专门机关。
解释宪法的专门机关是指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而专门成立的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专门机关解释宪法普遍采用司法积极主义原则。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目前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均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实行这一制度的理由在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解释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而行使这一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国家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的地位解决宪法争议,维护宪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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