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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点: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发行方式
1.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2.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二、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而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则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免于担保的除外。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三、信用评级
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进行信用评级。
四、发行的组织
1.承销团的组建
2.承销方式及承销人的资格条件
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聘请主承销商。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招标承销的操作要求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
五、异常情况处理
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①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②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③控制人变更;
④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⑤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⑥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
⑦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六、其他相关事项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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