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基本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地位、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交易、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持有人大会、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共分十二章
2、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第四,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第五,流动性强。
①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详教材P190。
②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管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详见教材P192。
④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就是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详教材P193。
(2)基金的分类 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或者其他方式基金。(3)募集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八)风险警示内容;(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5)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①基本概念
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②基金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6)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①基金财产②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以下十一条信息详见教材P198。(7)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