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名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商业一行发》共分九章。《商业银行法》是跳帧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
1.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是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这里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2.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三性”原则,级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第一, 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所作的任何资产业务须以安全为第一要旨。
第二, 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适应银行的支付能力。
第三, 效益性原则:效益型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
(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
3.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详见P173.
商业银行的以上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
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
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
(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
(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
4.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 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责任(2) 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3)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1、 监管目标
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二是保护银行来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 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督措施主要有:
(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2)现场检查(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