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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县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坚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提高了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了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但仍有极少数地区和学校违反招生政策,严重影响我省高中阶段学校正常的招生秩序和学籍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地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各市(州)教育局负主要责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负有监管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州)教育局要明晰高中招生工作的职责分工,招生计划编制、学籍管理、招生管理等科(处)室、部门要强化工作协调衔接,防止出现“两层皮”、“三不管”、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站在推进依法治教、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按计划招生,规范招生行为作为本地教育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情况,对有违规招生苗头的学校要跟踪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防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召开家长会、班会等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讲普通高中招生和学生学籍注册管理的相关政策,提醒学生和家长按照招考招生规定进行报考,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对于因学校顶风违规招生、行政监管不力造成社会不稳定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违纪学校和相关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负责人的责任。
省教育厅将协调有关方面,对违纪追责情况进行督办落实。经过招生部门正式录取,是普通高中学生注册学籍的唯一依据,对于违规招收的学生,省教育厅将严格执行规定作不予注册学籍处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2016年12月15日前,各地要认真开展2016年高一新生招生入学情况的全面清查工作,对辖区内所有普通高中逐校逐班进行学生人数清点。对清查中发现的违规招收的学生,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清退,并对违规行为责任人和学校负责人进行追责。因清退不到位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由各地自行承担。
2016年12月20日前,请各市(州)教育局将本地2016年高一新生招生入学情况全面清查及整改的情况经教育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到省教育厅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处。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厅党组会议“问责从严从重,责任上追一级”的要求,请2014年、2015年有违规招生行为的十堰市、襄阳市、荆州市、鄂州市、黄冈市、仙桃市、天门市等8地教育局加快完成问责追责工作。原已追责但问责程度较轻者,要追加问责。并在具体问责时把握以下原则:
1.对违规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追责问责。对2012年以来,有连续两年及以上违规招生行为的,要从重追责。
2.按高中学校管理权限,对相关市(州)、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同志必须追责问责。对学校违规招生行为不闻不问、不研究对策、不履行监管责任的,要从重追责。
3.对违规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必须追责。视情节严重程度,作认定年检不合格、扣减下一学年度招生计划、“暂停学校招生资格”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理。
对由行政部门任命或公办学校派驻的民办学校校长、副校长,参照违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追责问责;非行政部门任命或公办学校派驻的民办学校校长,可建议学校举办者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责任。
相关追责问责情况,请及时报送到省教育厅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处。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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