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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制度
注册制度 | 定义 | 条件 |
首次注册 |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
变更注册 |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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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注册 |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满(有效期3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5)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
注销注册 | 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注意即能够从事执业药师活动的“人”不存在时,证即需注销,简称“人”在证在,“人”不在证不在) | (1)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4)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5)因健康原因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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