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补助政策2016】
民办教育是历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更是直言,300万民办学校教师对未来没有稳定预期。闻听此言,笔者颇有同感。如果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待遇问题再不及时解决,久拖下去将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更大负面影响。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是民办学校的一大优势。大量聘请兼职教师,是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较低并能够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另一方面,高薪选用少量优秀专职教师,使之成为骨干,专兼结合使民办学校不仅教师队伍相对稳定,而且教育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但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很多仍停留在文字层面,反而实施了一些不符合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的政策。比如,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当然包括教职工队伍条件要求。事实上,教育部门后续出台的有关民办学校设置、评估的标准不仅“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而且许多方面完全“一视同仁”。
简而言之,公办学校有多少专职教师,民办学校也必须有多少。为了稳定教师队伍,保障教育质量这么做倒也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同一时期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率先把民办学校纳入其中,较高的缴费率令民办学校负担的专职教师成本大幅增加,而公办学校由于没有被纳入社保改革范围,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负担反而比民办学校小很多。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增加的同时,学费却又一直不允许调整。平心而论,上述涉及民办学校的教育、社保、学费政策都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叠加到民办学校身上,就是另一番效应。
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待遇是个老问题了,而当前“四个全面”的新战略让大家又看到了希望之火。民办教育管理“九龙治水”不可怕,但要“江河入海”,需要政府部门综合统筹,全面协调,特别是要能够从教育公平的广阔视角和战略高度,审视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待遇问题。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同承担着推进教育公平的使命与责任,而学校本身却在教育过程公平中不能与公办学校享受平等地位。学生们无疑都是平等的,教师们同样是在为公益事业做贡献,民办学校却在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中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这显然并不符合新时期教育改革的精神。笔者建议,在公共财政和其他公共资源分配中,应该为民办学校教师留下足够的“蛋糕”。
对于广大民办学校教师来说,物质待遇的改善比政治待遇的还原更急切,毕竟肚子问题比职称更重要。
不久前,教育部网站发布了《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的渠道。文件指出,民办学校教师也可以进行职称评审,和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借教育产业化东风,民办教育在大一统的公办教育中撑开一片天空,经过多年的勃兴之后,掣肘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渐次显现。在诸多焦虑之中,以民办学校教师的身份认同困难为最。“泛双轨制”下的教育,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不仅是一种身份、符号差异,更隐喻附着在身份之上的待遇、福利、权利等的巨大失衡。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教育公平应当首先解决教育系统自身存在的公平问题,使公益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共同推进教育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的使命中携手并进。
【2016-2017民办教师补助政策,代课教师补偿待遇和标准】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