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形式”,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三仲裁法考点:仲裁协议的内容和形式
1.形式要件:书面
《仲裁法解释》第1条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2.实质要件:法定内容(《仲裁法》16条)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
《仲裁法》第17条(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②仲裁事项 (《仲裁法》第2条、第3条、)
可仲裁事项: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可仲裁事项:
③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法解释》第3-6条)
3.主体要件
【总结】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