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信办11月4日正式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直播平台和主播的“双资质”规定以及“先审后发”、“即时阻断”的要求都给出了说明。
国内目前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且数量还在增长,行业火热,但一些低俗甚至违法行为伴有发生。
网信办《规定》明确了四个关键词:双资质、总编辑、先审后发、即时阻断。
1、双资质
《规定》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规定》提出“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主播需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直播平台需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简而言之,平台需要牌照,主播需要实名。
《规定》还要求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试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2、总编辑
《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3、先审后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过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4、即时阻断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监管趋紧
对于网络直播服务的资质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提出,2016年9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及资质等要求。
1、直播平台必须持证上岗,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视听证》)的机构和个人既不能开展个人秀场直播,也不能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2、直播活动须提前报省级及以上广电部门备案。
3、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业内人士透露,现阶段要开办直播服务,除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外,还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 1000 万以上,这些证件的办理申请难度相当大,大公司拥有较大机会,而小平台将被卡在外面,势必加快行业洗牌。
2016年4月13日,百度、新浪、搜狐等20余家直播平台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网络直播房间必须标识水印;内容存储时间不少于15天备查;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对于播出涉政、涉枪、涉毒、涉暴、涉黄内容的主播,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黑名单;审核人员对平台上的直播内容进行24小时实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