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点:法律关系客体

  一、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

  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

  三、种类:

  1、物(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2、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

  3行为:作为:抚养、表演、施工等不作为: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4、智力成果(精神产品) 5、有价值的信息

  司法考试栏目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证书领取

  解读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改革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及时间汇总

  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更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见》

  2017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及与原司考区别

分享

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