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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补充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电化教育馆,厅直属中学: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6〕122号)要求,我省将于2016年10月下旬组织受理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政策的延续性,2016年度所有参评正高级的中小学教师,其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不受有效期限制,合格等级按原中学高级等级标准执行;所有小学教师参评一级教师2016年度暂不做职称外语要求。
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要求,特岗教师职称晋升应与普通在编在岗教师同等对待。见习1年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可参加初级职务的评审,如获取专业技术资格,其获取专业技术资格之日起的特设岗位任教年限,视同为相应初级职务的任教年限,服务期满正式入编后,按有关规定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各市县应及时报送本市县的职称制度改革方案,待两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本市县的职称改革工作,严格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步骤执行,未制定本市县职称制度改革方案的市县,不得开展本市县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是我省2016年的重大事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各市县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稳妥推进,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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