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6下半年司法系统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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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公务员局

  关于2016年下半年全省监狱戒毒系统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下半年全省监狱戒毒系统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告同时在四川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发布):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6年10月26日(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报考监狱、戒毒系统和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职位的,年龄在18—30周岁(1985年10月26日至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以及报考省戒毒局和狱医(医生)、心理矫正职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招录单位及名额

  罪犯出监就业培训指导站2名,阿坝监狱10名,巴中监狱20名,成都病犯监狱7名,成都女子监狱3名,崇州监狱10名,川北监狱8名,川东监狱 25名,川西监狱3名,川中监狱10名,大英监狱100名,达州监狱10名,德阳监狱30名,甘孜监狱8名,广元监狱20名,汉王山监狱10名,嘉陵监狱 20名,嘉州监狱6名,锦江监狱3名,金堂监狱19名,雷马屏监狱8名,凉山监狱10名,眉州监狱35名,绵阳监狱10名,内江监狱100名,攀西监狱 10名,荞窝监狱25名,邛崃监狱8名,省女子监狱12名,雅安监狱20名,宜宾监狱20名,邑州监狱10名,自贡监狱8名。

  四川省戒毒管理局4名,四川省资阳强制隔离戒毒所5名,四川省西昌强制隔离戒毒所50名,四川省盐源强制隔离戒毒所80名。

  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4名。

  招考职位要求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四川省2016年下半年全省监狱戒毒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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