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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考点: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真题】西周时,格伯以良马四匹折价,购买倗生三十田。双方签订买卖契约,刻写竹简之上,中破为两半,双方各执一半。依西周礼法,该契约的称谓是下列哪一种?(08—1—8)【答案】B
A.傅别
B.质剂
C.券书
D.书券
2.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首先,“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其次,“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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