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2016年“扶贫日”活动方案
2016年10月17日是我国第三个“扶贫日”,也是第24个“国际消除贫困日”。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2016年“扶贫日”活动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6〕1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2016年“扶贫日”活动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广泛宣传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引导社会各界关注贫困的问题,关爱贫困人口,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脱贫攻坚工作,营造“人人皆愿为”的社会氛围,为实现2016年脱贫攻坚目标,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主题
扶贫济困,你我同行。
三、活动内容
根据自治区“扶贫日”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级层面开展“六个”活动。
(一)开展结对帮扶行动月活动。在全区结对帮扶行动月期间,市、县(区)直定点帮扶单位深入开展一次赴帮扶村“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活动,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到所结对帮扶的贫困户家庭进行帮扶走访,向贫困户宣传各项政策、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规划、解决力所能及的问题;结对帮扶的贫困户中有在校学生,同时联系该贫困户学生,帮助其获得扶贫助学政策扶持等。“扶贫日”活动期间,结对帮扶(联系)人要全力帮扶贫困户落实应享受的惠农助农政策,补充完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相关记录,指导和检查贫困户收支变化登记表等,并按要求落实《帮扶联系卡》,确实做到所有贫困户都有统一的《帮扶手册》和《帮扶联系卡》,实现“一户一册一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直属机关工委、市扶贫办)
(二)开展献爱心扶贫捐赠活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定点扶贫单位开展扶贫捐赠活动的通知》(桂扶领办〔2015〕10号)精神,在“扶贫日”活动前后,我市继续开展献爱心扶贫济困捐赠活动,组织市直定点帮扶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广泛发动民营企业、慈善机构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发扬南宁“能帮就帮”的精神,为贫困村捐钱捐物。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在本单位本系统召开动员会、发倡议书等形式宣传发动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扶贫捐赠活动。按“谁募集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所募集的款物由各单位自行负责统一管理,制定募捐资金、物资使用方案,所募集的捐赠款物优先用于本单位定点帮扶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如村屯道路、饮水工程、教育、医疗卫生、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帮助贫困村农户培植增收产业,发展生产或发展村集体经济,实现稳定增收、脱贫致富。(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市直各定点帮扶单位、市委统战部、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市慈善总会)
(三)开展送医送药助学活动。“扶贫日”期间,发动医疗机构深入贫困村,开展为困难群众提供健康咨询、现场诊治、赠送药品等活动。通过组织企业到贫困村为困难群众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咨询、“送科学下乡”、“送农技上门”、赠送书籍等形式,开展智力扶贫助学活动。(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扶贫办、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级各医院)
(四)开展区直单位定点帮扶我市贫困县总结交流活动。为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市定点帮扶工作深入开展,在“扶贫日”期间,召开区直单位定点帮扶我市贫困县区工作座谈会,以争取上级各部门加大对我市贫困县区的帮扶支持。(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邕宁区)
(五)开展市内对口帮扶项目会商落实协调活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和加强扶贫协作及对口帮扶工作的通知》(桂扶领发〔2016〕1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市内对口帮扶工作,加快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步伐,于“扶贫日”活动期间召开市内对口帮扶贫困县区项目落实协调会。(牵头单位:市扶贫办,责任单位: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江南区、经开区、高新区、东盟开发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邕宁区)
(六)开展扶贫济困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市本级宣传媒体,依托“扶贫日”活动,宣传好精准扶贫的重大意义、政策和先进典型事迹,集中宣传我市精准脱贫攻坚成效,进一步统一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认识,激发扶贫攻坚信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转发新华社关于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重视扶贫工作、扶贫开发取得的巨大成就、对国际减贫事业的重大贡献等内容的综述文章,同时刊发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精准扶贫、脱贫的文章。各县(区)、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收看10月14、15日在广西卫视播放的《第一书记》节目,同时充分利用所属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对“扶贫日”活动期间的各项活动同步开展相关系列报道,吸引网民参与互动,扩大“扶贫日”的社会影响。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提供素材 ,由市广播电台、南宁电视台、南宁日报等负责组稿。(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文新广局、南宁电视台、市扶贫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扶贫日”活动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卫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等牵头单位要根据本活动方案要求,切实承担起各自所负责的市本级活动细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于9月30日前将工作细案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配合自治区开展相关活动。各责任单位要全力协同牵头单位共同推进。各定点帮扶单位主要领导要主动参与,组织本单位开展募集、调研、慰问等活动,并亲自动员本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开展相关活动。
(二)深入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大“扶贫日”活动开展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各部门定点帮扶、“一帮一联”等脱贫攻坚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营造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全市人民参与精准脱贫攻坚的热情。
(三)规范管理,接受监督。要按照自治区“扶贫日”活动方案的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扶贫日”募捐款物监督管理,及时公布社会各界参与情况和募捐资金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增强活动感召力和社会公信力。严禁杜绝各类机构以假扶贫之名谋取私利。严格抓好扶贫资金募集、管理、使用、监督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安全高效。
(四)创新形式,确保实效。各县(区)、各定点帮扶单位可结合实际,创新“扶贫日”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切实为贫困群众做好事办实事,同时对“扶贫日”活动各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16年10月19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及“结对帮扶行动月”、定点扶贫单位扶贫捐赠等活动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2)报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10月20日前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附件
(南扶领发[2016]12号附件1)“结对帮扶行动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docx 下载
(南扶领发[2016]12号附件2)定点扶贫单位扶贫捐赠款物统计表.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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