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供暖新规定 室内温度不达标可退费
《城市供热条例(征求意见稿)》既规定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热企业、用户的管理及其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又强调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责任。
条例对供热小区入住率标准、供热室温检测办法及退费标准、供热补贴机制、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说明,特摘录了条例中涉及市民最关心的供热焦点、难点,让你一睹为快。
市民正在测试家中温度
这两种情况你能少花钱 停暖24小时以上要减收费用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室温不达标 可视“温度”退费
经测定,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5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20%;
(二)室温高于或者等于12摄氏度、低于15摄氏度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50%;
(三)室温低于12摄氏度的,退还日采暖费金额的100%。
(四)日采暖费金额=采暖季采暖费用÷130(天);退费金额=(日采暖费金额×退费比例)×室温不合格天数。
因供热企业原因延迟或提前结束供暖的,供热企业应按实际供热天数收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首次供暖小区延迟供暖的,用户按实际采暖天数缴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区域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