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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资源税税收优惠
(一)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5.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6)对衰竭期煤炭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7)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对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
2.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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