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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观念的反映。
同时履行并非瞬间同时履行。
(二)先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况:迟延、权利瑕疵、物或其他财产本身的瑕疵。
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相对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恶化”与“严重恶化”的区别。
对《合同法》68条“可能”的理解。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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