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界定了网贷内涵、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期待已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期正式公布。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这种监管的创新本身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和监管改革提供了一种非常好的典范。
《办法》在中国金融监管史上
具有里程碑意义
首先,《办法》采取了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模式,尤其是采取了“无条件备案+负面清单+信息披露+客户资金银行存款+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这样一种创新的监管思路,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创新树立了非常好的典范,是中国目前供给侧改革的重大突破和亮点。相信《办法》将在未来实践中继续进一步完善,更加符合中国国情,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办法》出台及时呼应了社会和时代需求。P2P是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最主要、风险最大也是亟须进行整治的重要领域,特别是e租宝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爆发,更充分证明了这一个领域需要整治。《办法》今年上半年按原计划应该颁布,但是在此期间国家进行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而有所延后。
在整治工作进行将近半年后这个时间点公布也更好地吸取了今年上半年以来对P2P行业进行充分排查后积累的经验,更好地将排查中一些实际的问题、实际的数据、实际的情况吸收到这个监管办法中,更加具有针对性、更符合中国国情、使之更具有创新性。
第三,为其他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提供非常好的监管典范,有利于监管经验的推广。因为P2P的监管非常困难,它既是网络信息中介,同时又承担了部分信用中介的功能,介于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之间,法律上是非常复杂的,因此银监会采取了非常创新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银监会系统和地方金融办系统进行统合协作监管的机制。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相互协调配合,银监会系统主要负责行为监管,地方金融办主要负责备案等机构监管。这对于以往的监管机制是非常不同的、非常创新的,为其他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模板。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今年国务院在3、4月份特别是4月14日已经召开了国务院层面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会议,实际上已经成立了跨部门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办公室,虽然是由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主导进行的,实际上相关部委、甚至包括公安部门、中央政法委都参与了整治的工作,从上半年的排查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P2P还是存在问题。企业尤其是没有专业互联网技术、风控水平能力的平台,还是从事把民间借贷、民间高利贷网络化。
第二,侵害投资者问题比较严重。比如投资者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对一些不合规的不具有充分金融投资经验、不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劝诱、公开宣传比较严重,P2P是有风险的,要强调门槛制度。
第三,信息披露不到位。P2P虽然是类似于银行的业务但是它实际上是直接金融,在美国当作证券来监管,是类似证券发行的行为,应该参照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的规定和制度来强化信息披露,这方面问题比较多。《办法》制定过程中也及时吸收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经验和教训,完善了《办法》的条文,使之更符合中国的实际国情。
《办法》的六项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办法》还强调,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第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体系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办法》明确,按照“双负责”原则,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包括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打击和取缔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人权益。
第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充分尊重法律的体系化和系统性。
第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