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收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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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上市公司收购人

  (1).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注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1)法人与法人的关系:

  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④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法人与个人的关系

  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⑩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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