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国际法辅导教材: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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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国际法上的外交一般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外交机关以诸如访问、谈判、缔约、交涉、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的交往活动。外交关系广义的说就是国家间在上述活动中所形成的并通过上述行为反映出来的一种相互关系。规范这种关系的国际法规则,称为外交关系法。它主要是外交程序、形式及相关制度的规范。
在现代国际实践中,相互设立常驻外交机构、互派外交代表是国家之间外交中最通常的方式,也被作为国家间正常外交关系的必然结果和基本标志。因此,外交关系也往往特指国家之间的这种建立互派机构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法的内容也多是集中在对这种关系的规定上。
外交关系的规则,大多是长期实践形成的习惯国际法,有相当的内容是从古老的使节制度演变而来。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将这些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和发展,包含了当今外交关系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外交关系的建立,外交代表机关派遣和接受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组成、等级及其职务、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领事关系是指根据国家间协议,互派执行领事职务的常驻机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关系。领事制度产生于中世纪后期的地中海国家,当时侨居某一外国进行商贸活动的同一国商人,往往在他们中推选出一些人,称为“商人领事”,用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商业纠纷以及处理他们与居住国地方间的某些事务,保护他们的权益。以后这种做法逐渐传到世界各地,而且行使这种职务的领事人员,也从由当地侨居商人中推选演变为大都由商人的本国派出。领事关系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官方关系,并且出现和形成了有关领事制度的一系列习惯法规则。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这些规则进行了系统的编纂,构成了当今领事关系法的主要内容。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都属于国家对外关系的范畴。驻外外交常设机构和领事常设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都是根据国家协议为执行外交政策而常驻外国的机构。国家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同时包含同意建立领事关系,有时领事任务可约定由外交人员执行。在国家尚未建立或断绝外交关系时,有时可先建立或保留领事关系,这时领馆也可能执行某些外交性质的任务。第二,在派遣国的国内行政管理中,二者往往都由一国的外交部领导。在某一接受国行使职务时,领事机构通常接受同一派遣国在该国的外交代表机构的领导。
但同时,它们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首先,外交代表机构全面代表其国家与接受国中央政府进行交往和交涉,而领事机构一般是与相关的地方政府进行交涉;其次,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的各自职务和任务虽然存在一些重叠,但其间也有相当的不同;再次,外交机构的职务范围为接受国全境而领事机构则限于其辖区;最后,二者的特权与豁免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