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群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提供2016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仓储合同,欢迎考生前来参考学习,希望对考生理解民法有所帮助。
仓储合同:
◇考试重点:本节掌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即可。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
|
《合同法》第 381-282 条、第 385 条、第 387 条、第 390 条、第 392 条、第 394 条。
区别 | 保管合同 | 仓储合同 |
合同是否有偿 | 可以有偿,也可无偿 | 有偿 |
合同是否诺成 | 实践合同 | 诺成合同 |
保管人/仓储人 义务 | 保管人应给付保管凭证 | 仓储人应给付仓单 |
保管凭证、仓单的 意义 | 保管凭证只有证明作用,不 可转让 | 仓单是有价证券,存货人或仓单持有 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 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
承担责任的例外 | 保管是无偿的,且保管人证 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 超过有效储存期导致仓储物损失的 |
司法考试专栏栏目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