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强化试题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强化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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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第1题甲向县建设局申请施工许可。县建设局告知甲补正申请材料。甲的邻居得到乙申请施工许可后,向县建设局申请听证。县建设局通知甲、乙当月20日举行听证。听证举行后,县建设局又通知甲,许可决定期限延长十日。对此,下列哪个选项的说法正确?(  )

  A.甲有权对告知其补正申请材料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B.甲无权对告知其参加听证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C.乙有权对告知其参加听证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甲有权对告知其延长许可决定期限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在本题,县建设局告知甲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举行听证、通知延长期限,都没有实际影响“-3事人的权益,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都不可诉。故本题应选B。

  第2题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韩国某港口时,轮船上的德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韩国公民乙某的枪击身亡。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对乙某谋杀案我国没有管辖权

  B.根据普遍管辖原则,对乙某适用我国刑法

  C.根据保护原则,对乙某适用我国刑法

  D.根据属地原则,对乙某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D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在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上犯罪就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因此,适用管辖权的根据是属地原则。

  第3题某银行以某公司未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予以驳回。某银行向某县政府发函,要求某县政府落实某公司的还款责任。某县政府复函:”请贵行继续依法主张债权,我们将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尔后,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县政府履行职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政府已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B.因法院的生效判决已对某银行与某公司的民事关系予以确认,某县政府不能重新进行确定

  C.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某县政府的复函合法

  D.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答案】C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受理、判决种类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本案中,某银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A项不当选。B项中,某银行与某公司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对该民事关系予以了确认,县政府作为行政机关不能进行确定。故B选项不当选。本案中,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政府履行职责,即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但法院认为,县政府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某银行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其主张债权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某银行起诉县政府的不作为理由不成立。根据《行诉解释》,法院应当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故D选项不当选。根据《行诉解释》第57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才作出确认合法或有效的判决。所以C选项当选。

  第4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提出赔偿要求经记录在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B.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C.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需制作调解书,也不需记入笔录

  【答案】A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解析】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90条规定,选项B不正确,选项A正确。根据该解释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调解,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应当记录笔录,故C、D不正确。正确答案是A。

  第5题”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

  【答案】B

  【解析】传闻证据规则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未出庭作证时向法庭提出的文件中的主张,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指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补强证据规则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的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依据。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综上可以看出,本题的唯一正确选项为B。

  第6题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甄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意见

  【答案】D

  【解析】证据的理论分类,尤其是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判断与区分,是历年司法考试的必考部分。A、B选项以客观外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属于典型的实物证据;同时,设备、工具本身不可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C选项属于言辞证据,但能够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D选项中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的主观判断意见,属于言辞证据;另外,鉴定意见只针对案件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而根本不涉及案件普通事实,所以鉴定意见不可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只可能为间接证据。综上,正确答案只能选D。

  第7题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答案】B

  【解析】原始证据是直接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告人供述直接于案件事实,因此是原始证据;但被告人的供述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所以A项错误。证人王某亲眼目睹了案件情况,所以其证言属于原始证据;但该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不能单独、直接的说明本案主要事实,属于间接证据。所以,B项正确。证人李某的证言虽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但该证言来自被害人向他的讲述,故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所以C项错误。精神病鉴定的抄本属于第二手材料,为传来证据,而非原始证据,所以D项错误。

  第8题下列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哪种不属于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工程

  B.乙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生产的药品

  【答案】C

  【解析】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必须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2条规定可以看出:(1)”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它还包括合法但不正当的利益;(2)”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种:实体违规的和程序违规的。所谓实体违规,是指行贿人企图谋取的利益本身具有违规性,也就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所谓程序违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为行贿人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和便利条件。这时,行为人欲获得的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但其希望通过不合法的程序获得。

  本题选项C中丙希望获得显然是合法利益。其余选项中涉及的三种利益都不是非法利益,但行为人都不准备通过正常程序获得,而是希望通过”程序违规“得到。比较有迷惑性的可能是选项D,丁行为的本质是要求药剂科长违反程序优先使用丁所在单位的药品,这实际上是排斥了他人的合法竞争,因此仍为不正当利益。所以。选项ABD都是不正当利益。

  第9题对于具有以下情节的公务员,不可以予以辞退的是?(

  A.公务员张某,因其所在行政机关精简的需要,领导决定让其到一下属公司任职,张某拒绝前往,态度蛮横

  B.公务员刘某,请假三天前往海南探视男友,假期届满后未说明任何理由不归,18天后才回来上班

  C.公务员王五在年终考核中不及格,被确定为不称职

  D.秘书曲某不遵守公务员关于保密的规定,经常把领导开会的细节提前向外界公布,经多次教育后仍无改变

  【答案】C

  【解析】《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了公务员辞退的情形。本题中,A、B、D属于应予辞退情况。因此,C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第10题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

  B.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C.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答案】D

  【解析】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200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据此直接看出,D选项正确。

  第11题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联合开发花城小区,已经基本完成土建工程,尚未进行装修。因售房问题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发生纠纷,工程暂时停工。已经缴纳预购款的购房户到省政府上访,省政府发现该工程立项存在问题,于是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可以共同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B.市城市改造办公室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C.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单独向国家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

  D.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单独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D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联合建设花城小区,省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双方利益均有影响,双方可以共同,也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对于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省政府本身申请行政复议。因此,D当选。

  第12题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行诉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在本题中,银行不是发改委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所以银行的起诉期限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9务的规定。D正确

  第13题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答案】B

  【解析】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A选项体现了职权月则的要求,C选项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选项D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只有B选项明确表达了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故确答案是B。

  第14题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考点】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选项A中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选项B中吴某破坏选举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选项C中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选项D中钟某涉嫌传染病菌种扩散罪,该罪不属于前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因此正确答案是D。

  第15题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某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韩某行政处分

  B.某环保局干部王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工商局科长唐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相关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可见,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并不是必然要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才会给予处分。A项中的”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韩某行政处分“没有考虑处分的条件,过于绝对。故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可见,是否对公务员进行减轻处分,在于被处分的公务员是否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B项中王某只是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地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敌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可见,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只有在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才会暂停其履行职务,而不是应当立即暂停。故C项不当选。《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所以,挂职锻炼是交流的一种,故D项对田某即应不允许其挂职锻炼,是正确的。

  第16题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请其回避。检察长经审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决定。对于蔡某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排除,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C.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D.在审判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答案】C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判断出,C选项正确。

  第17题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8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管辖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18条、《高法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本题选B。

  第18题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D

  【考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甲对乙实施暴力并最终致其重伤,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在本案中,虽然甲从头至尾一直对乙实施暴力,但从全案看甲实施暴力的原因却并非为取得财物,其夺过乙的手机也并非为了据为己有。因此甲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的成立同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夺罪。本案中甲先是将手机从乙的手中夺下,又在随后将其扔进水沟,其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毁坏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本罪。故答案为D。

  第19题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解析】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

  第20题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工作部门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设立办事机构

  D.经市政府批准,县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答案】A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故A选项说法正确;而地方上的乡镇一级政府并不设立工作部门,B选项错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但其他下属单位,如题中的办事机构则国务院可以自行决定设立,C选项错误。至于D项,县政府设立区公所应当经过省级政府而非市政府的批准,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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