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改革复习重点小结

  2016年司法考试革复习重点小结

  2016年司考改革后,考生们知道要复习的重点考点有哪些吗?留学群司法考试专栏给大家带来最新的司考复习重点考点内容,希望对大家学习司法有帮助!

  重点1: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内容变化、难度真的有所上升?

  答:真的!

  1内容变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提出将着重考察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法治实践水平。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察力度,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每年更新案例题库。

  2难度增加:从法官员额制要求缩小法官数量的改革趋势看,法检两院未来对司法官的需求会大大降低,因此将导致司法考试通过率可以大大降低,司法考试的难度将大大提高,和通过率大幅下跌。应变化,司法考试模式和内容将会发生大的变革,如变成分级考试和增加面试考核环节,一级比一级难,通过第一级的人员方可参加第二级。

  重点2:

  大三及非本科法律专业能否报考司考?

  答:待定。非法本或将面临自动退出司法考试的可能。

  1大三:中央已认识到司法考试提高通过率不能解决就业,反而降低素质,影响法学院教育模式,因此结合本次提高和完善法律职业准入的要求(主要是年龄和阅历),大三生能否报考,还是在校阶段只能参加第一级考试,详情还要待到司法部公告发布。

  2非法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根据该规定,非法本或将退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史舞台。

  重点3:

  《司法考试大纲》新编,将有大变化。

  答:考试大纲有三个主要变化。

  司法部编写修订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将于近日出版发行。与去年相比,有三大变化。

  《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试卷题型及考核要求作了调整完善,着重考查应试人员运用宪法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三个主要变化:

  1是明确在主观题试卷中增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考查内容。

  2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刑法、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完善。

  3是根据2016年3月底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进行了相应增删,新增了《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

  重点4:

  新版《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哪些科目新增了考点,并新增/修订了法律法规?

  答:4大科目增加考点。经济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4大科目根据大纲调整和新增、新修订法律法规,作了相应调整。

  重点4.1:经济法新增什么考点?

  答:与2015年相比,2016年经济法部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作了较大修改

  1、第二章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部分,根据新法作了全面修订,大纲考点也作了相应调整和增删。

  2、第三章第一节“商业银行法”部分,大纲考点作了调整,考点“商业银行的业务”和“贷款法律制度”调整为“商业银行概述”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大纲附录部分,修订法律法规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重点4.2:刑法新增什么考点?

  答:与2015年相比,2016年刑法部分,大纲删除考点10个,新增考点12个:

  1、第十章“刑法种类”中,新增第三节“非刑罚处罚措施”,其下包括1个考点“职业禁止”。

  2、第十二章第二节“假释制度”中,新增考点“假释的程序”。

  3、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帮助恐怖活动罪”,新增考点“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删除考点“危险物品肇事罪”。

  4、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5、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删除考点“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

  6、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1)第一节“重点罪名”中,修改考点“强制猥亵、侮辱罪”。

  (2)第二节“普通罪名”中,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2个考点。

  7、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普通罪名”中:

  (1)修改考点“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6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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