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命题模拟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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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题
39、A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于2011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 ,其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
均为普通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4年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 1)A公司于2013年3月18 日召开了2012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A公司对控股股东B公司向C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
决议。经查:在股东大会进行该项表决时B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52 .4%获得通过。
(2)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13年度亏损56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36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和200万元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
损。
(3)A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甲因个人原因于2013年2月辞职离任,A公司未将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也未予公
告。经查,甲于2013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 。
(4)A公司总经理乙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金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后
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剧变,该笔借款至今无法收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经查,连续180 日以上合计持有A公司普通股1.88%股份
的26位股东,于2013年4月联名书面请求A公司股东大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股东大会除将乙所
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乙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3年7
月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5)2014年1月,A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优先股6100万份,共筹集资金24400万元,已知2013年A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是50000万
元,A公司自2011年1月上市以后未发行新股。
要求:根据 《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规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 1)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
A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对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东提供的担保,该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须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本题B公司作为关联股东未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52 .4%) ,因此,该项决议是符合规定的。
【提示】本问考点涉及 《合同法律制度》中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的规定。
40、 根据本题(2)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题中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
损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 1、 根据本题(3)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以及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
否符合规定?
①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 /3 以上监事或者经
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属于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的范围。
②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即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42、 根据本题(4)所述事实,分析说明乙所得的好处费是否应归A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①乙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乙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取得的好处费,应当
归公司所有。
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
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在收到书面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上述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虽然符合法定资
格,但未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乙的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股东大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将
不会受理此案。
43、 根据本题(5)所述事实,分析说明发行优先股的数量和筹集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A公司发行优先股数量不符合规定,筹集资金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且筹资金
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本题A公司申请发行的优先股6100万份,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12000万份的50% ,不符合规定;筹集
资金24400万元,未超过发行前净资产50000万元的50% ,符合规定。
44、 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
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 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
(2)决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内向乙公司进行投资,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方案。
(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
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
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
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
严重损失。公司股东大会在参考了乙公司上一期期末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认为,乙公司经营业绩优秀,公司潜力非常大,因此一
致通过批准了董事会制定的投资方案,决定向乙公司进行投资。但依法对乙公司进行出资后,乙公司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公之于众,
经查,乙公司经营亏损严重,而为其提供审计的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甲公司投资损失惨重,遂依法对B会计师事务
所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要求B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B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虽然乙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明显与会计
准则相抵触,但当初进驻乙公司从事该审计项目的审计人员为本事务所招聘的临时工,业务水平较低,其编制的相关工作底稿质量较
差,项目负责人也未认真审核便通过,因此本所并非故意出具不实报告,但终归造成了甲公司损失,本所愿意就被审计单位乙公司不
足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要求: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首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其次,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监事,则是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而不能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45、 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只有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
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题目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
担赔偿责任。
46、 甲公司对B会计师事务所的诉讼中,被审计单位乙公司是否应作为共同被告?并说明理由。
被审计单位乙公司应加入诉讼关系。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
告参加诉讼。
47、 甲公司的证据是否足以推定B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的证据足以推定B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只需要证明:( 1)存在不
实报告;(2)其合理信赖了该不实报告;(3)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交易,或者从事了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4)
遭受了损失,即完成了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其不需要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48、 B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B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法错误。根据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
触,而不予指明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
定其明知。本题中,乙公司财务造假明显,依照正常的审计流程应该可以发现其问题,但结果是没有发现并出具了不实报告,因此应
认定为明知,因此B会计师事务所应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非补充赔偿责任。
【思路点拨】该题目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的责任,建议学员复习中需要全面结合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来综合掌握,主
要明确何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49、2010年8月8 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
月8 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
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 日和24 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 日收到甲的通知
后,至7月15 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没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
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10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
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
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
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0、 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 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
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52、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
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2011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 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 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
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 1)B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折合为股本5000万元,D公司、赵
某和钱某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000万元出资。
(2)该公司于201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原有股东没有认购新股。3月,该公司董
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7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
如下:
张某,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
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
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
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6年3月起任一家
企业总经理。2007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
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
黄某,拟任独立董事,教授,现在某大学法学院任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以及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本题要点( 1)所述内容,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变更B公司的组织形式时的折股方案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发起人数额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应当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本题中,发起人人数为
4名,符合法定人数。
②折股方案符合 《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本题中,折股后的股本并未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4、 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分别说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钱某、孙某、黄某是否符合拟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或相关
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①张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根据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张某所欠招商银行到期贷款数额较大,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董事。
②王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王某是C公司的监事,因此不能再担任本
公司的董事。
③李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李某在D公司担任总经理不影响其在C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④赵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资格。根据规定,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担任董事。本题中,赵某自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已经超过了3年。
⑤钱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钱某是持有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股的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5000万元公众股份之
后,钱某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达到7.14% ,因此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提示】钱某持有的股份数为1000万股,公司全部的股份数:9000万股(设立时的股份)+5000万股( 向社会公开发行的)=]4000万股,钱
某持股比例= 1000 /14000=7.14% 。
⑥孙某不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本题中,孙某在本公司的股东D公司处担任副经理,D公司持有上市公
司的股份比例超过了5% ,因此孙某不能担任C公司的独立董事。
⑦黄某符合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思路点拨】此类题目一方面要综合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基本概念以及股份数的确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另外
一方面要结合其组织机构的具体规定能分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此外还要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
综合掌握,考试时要能将所学到的内容结合案例逐一进行分析,做到综合应用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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