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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学性质及校址
1.学校部委码:10678
2.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3.校址:各校区校址如下:
(1)呈贡校区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春融西路 1168 号。邮政编码:650500
(2)人民西路校区地址:昆明市人民西路191号(正在综合改造)。邮政编码:650031
(3)平政校区地址:昆明市平政街39号。邮政编码:650021。
2016年录取的新生在呈贡校区入学就读。
4.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博士、硕士、本科等多层次的学历教育资格。
5.办学类型:国有公办省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6.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根据专业类别,基本学制有四年和五年两类。
7.毕业证书: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昆明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二、招生机构与监督机构
1.成立昆明医科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及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相关学院、纪委和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招生工作。
3.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招生工作并实施监督。
三、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1.学校根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 2016 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2.我校实行按专业招生。
3.学校在各省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 公 布 的 为 准 ,专 业 介绍 可 通 过 学 校 网 址 查 询(http://www.kmmc.cn)。
四、收费标准
按云发改收费〔2004〕536 号文件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法医学、麻醉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药学、临床药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康复治疗学、医学影像学、药物制剂、医学影像学技术、食品卫生与营养学、医学实验技术和听力与言语康复学专业等专业的收费标准为:5000 元/年/生;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市场营销等专业的收费标准为:4000 元/年/生。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住宿费标准六人间和四人间,分别为 800 元和 1200 元。
五、录取规则
1.学校招收的本科学生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
2.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院校志愿录取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及各省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我校专业录取遵循所报专业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我校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5. 2016年学校在各省招生过程中,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情况,则比较考生小数点后的成绩,若小数点后成绩相同则比较考生的英语成绩,根据英语成绩择优录取。如若英语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语文成绩,根据语文成绩择优录取。如若语文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数学成绩,根据数学成绩择优录取。如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专科成绩的比较原则,则按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处理。
6.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7.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学校招收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按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分别签订培养协议和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不能报考研究生。
8.法医学专业在云南省内录取的考生,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进行身体条件、定向地等的审核,并按其规定的男女生比例录取。
9.按目前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临床医学类和口腔医学类学生,毕业后须按规定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0.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1.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
(1)色弱、色盲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
(2)一眼失明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非医学类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双眼失明者不录。
(3)双眼矫正视力 4.8 而镜片度数大于 600 度,各专业慎录(考生慎报),矫正度数大于 800 度各专业限录(考生慎报)。
(4)左利者口腔专业不录。
(5)皮肤过敏:药学类各专业不录,其他慎录(考生慎报);酒精过敏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
(6)身高:男生<165cm 、女生<160cm,法医学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同时要求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 25%,不低标准体重 15%;男生<165cm 、女生<158cm,护理学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身高<150cm 者慎录(考生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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