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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 10753)
第五条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校 址:宁夏固原市学院路
第九条 学校概况:宁夏师范学院坐落于宁夏南部六盘山下历史名城—固原市,是宁夏唯一一所普通师范本科院校,学校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是自治区教育厅和固原市政府共建单位,是宁夏首所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学校,具有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学校先后2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被原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民族教育先进集体”称号,被自治区党委、政府评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是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授予的首批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是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和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
建校40年来,学校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倡导“勤奋、求是、创新、奉献”的校风,“敬业爱生、博学力行”的教风和“勤学善思、知行合一”的学风,为宁夏及周边地区累计培养各类人才36000余人。学校现有古雁、文苑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928000平方米,总校舍建筑面积183260.73平方米。现有教职工523人,其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43.99%,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4.17%。
学校设有12个教学单位,教师教育实训中心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有教育硕士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物理、化学、小学教育7个学科方向研究生培养点,有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法学、管理学8个学科门类31个本科专业,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6294人。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的理念,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与宁夏大学实现联合办学,同华东师范大学等10多所国内高校,印度夏尔达大学、台中教育大学等20多所国、境外高校开展合作交流。学校具有留学生招生资质,来自美国、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等国家的留学生在校学习。近年来,学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毕业生就业率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认可政策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或降分优惠政策,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2.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允许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
3.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综合考试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限制条件
1.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限招英语语种。
2.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外语口试。
3.报考舞蹈类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7cm,女生不低于158cm。
4.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必须五官端正、口齿清楚。
5.免费师范生招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规定的宁夏籍优秀高中毕业生。
第十五条投档程序
1.免费师范生投档程序分别是:免费师范生中小学教育专业(全科教师方向)招生计划列入自治区一本提前批次录取;体育教育专业列入自治区二本提前批次录取;美术学、音乐学专业列入自治区艺术本科批次录取。
2.学校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规定和录取批次进行录取。
3.学校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投档原则接收考生电子档案,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相关录取政策执行;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4.如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分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做退档处理。
5.考生参加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联(统)考且成绩合格,在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艺术类、体育类文化考试规定分数线的情况下,依据志愿按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6.艺术类专业施行“文理兼招,计划通用”的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
1.免费师范生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2.普通本科学生学费、住宿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助措施
1.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等。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香港海鸥助学团助学金、 香港慈恩基金会助学金、固原军分区1+1助学金、武警固原市支队“希望工程·六盘学子圆梦基金”助学金、南京大学1301同学基金会助学金等。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师范生伙食补贴、临时特困补助、华民慈善基金会大学生就业扶助项目、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等。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监察
第二十条招生咨询电话:0954_2079366
E - mail: [email protected]
网 址:http://zs.nxtu.cn/
第二十一条 招生监督电话:0954_2079653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招生计划、专业方向、报考时间和方式等各类招生考试信息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对以宁夏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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