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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也是“211工程”建设和“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高校。学校英文名称为Beijing,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学校国标代码为11415。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100083。
第三条 被我校普通本科录取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我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招生校领导担任组长,主管教学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学工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全面负责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同时,我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模、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办学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要求的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综合考虑各省生源数量与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录取平行志愿省(自治区、直辖市)超过计划数提档的、符合录取要求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或投放到生源好、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于调节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八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第一批录取院校最低控制线,按相关规定要求并参照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
第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以征集志愿方式完成。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我校按照考生投档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在安排录取考生的专业时以实考分数为准,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当考生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其次为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综,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均已录满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根据考生成绩等择优调剂录取至其它专业。工商管理(地球科学与商务方向)国际班只招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于江苏省考生,理工类选测科目之一须为物理,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文史类选测科目之一须为历史,且等级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及以上;对进档的考生以“先分数后等级”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
第十一条 我校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入校后只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作为第一外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请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试成绩。
第十二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除此之外,我校部分专业因其专业的特殊性,建议相关考生谨慎填报。(1)色弱限报专业:资源勘查工程、材料物理、宝石及材料工艺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2)色盲限报专业:上述各专业及地球物理学。
第十四条 我校产品设计专业2016年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专业课成绩使用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课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控制分数线。符合条件的已投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满分750分)占60%,专业课成绩(折合成750分)占4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高水平艺术团及高水平运动队拟招收的考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测试,并经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对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测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按照生源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参加本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测试,获得相应资格认定。录取优惠分值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学校和考生签订的招考协议书为准。
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和高校专项计划的招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民族班计划只招少数民族考生,入学后与其他新生混合编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其它费用。2016年我校学费标准为:地质学、地质学(地质地球物理复合)、地质学(旅游地学)、地球化学专业4500元/年,软件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专业5500元/年,英语专业6000元/年,产品设计专业10000元/年,其余各专业均为5000元/年。若国家调整2016年收费标准,将执行新的收费政策。工商管理(地球科学与商务方向)国际班的学生在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助、勤、贷、补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体系,并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了“绿色通道”。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也可访问学校网站了解。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大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须交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咨询方式:电话:010-82323688、82323788 传真:010-82326956 微信:地大北京招生办 E-mail:[email protected]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sh.cugb.edu.cn 纪检监督电话:010-82322309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本章程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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