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汉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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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4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江汉大学(国标代码:11072),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学校网址:www.jhun.edu.cn,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66本科专业,涵盖经、法、文、史、教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11大学科门类。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艺术特长生)、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和中职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以及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各省)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报送到各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并通过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二条 报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专业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报考资格后,参加由学校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部分专科专业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生源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参加有关专业基础课联(统)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十五条 报考艺术特长生的考生须参加湖北省组织的统一专业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委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十九条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志愿优先、结合分数的原则进行录取。学校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为准排序,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投档成绩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同等条件下,理工类及文史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在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专业成绩合格考生中(以下简称合格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投档成绩×4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学校专业考试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为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并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十二条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专业成绩×60%+投档成绩×4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学校专业考试中,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为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并满足第一专业志愿。

第二十三条 音乐表演专业,在合格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在湖北省实行自主招生,即由学校自主确定专业合格标准,自主确定文化录取分数线,按考生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各省在合格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90%(含)以上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适当考虑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专业)在专业术科成绩和投档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投档的考生中,按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制定的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艺术特长生在参加湖北省统一专业测试入围,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学校与考生双向选择的方式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报考英语、法语、日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外语单科成绩分数标准在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须五官端正,形象良好,身高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器乐表演)专业:男生1.65米、女生1.55米(含)以上;

音乐表演(声乐表演、合唱表演与指挥)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60米(含)以上;

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男生1.80米、女生1.70米(含)以上;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1.75米、女生1.65米(含)以上;

旅游管理专业:男生1.68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专科护理(涉外)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60米(含)以上。

第三十一条 根据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为其订单式培养的专科专业限招男生,身高在1.65米(含)以上,双裸眼视力(c表)在4.3(含)以上,或双眼矫正视力在5.1(含)以上,体重要求在标准体重[身高(CM)-100]正负10%以内,无色弱、高血压、心脏、精神及传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条 英语、翻译、工商管理(中荷校际交流项目)、护理学(中美校际交流项目)以及社会体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专业限招英语考生;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德校际交流项目)专业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德语教学为主;日语、法语专业限招本语种和英语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大学英语教学为主。另外学校开设有大学日语、大学德语和大学法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语种修读。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制定了学生奖、勤、助、贷、补等举措。设置了校长奖学金、校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道德风尚奖、学生学术成果奖、学生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等十多种奖项。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五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拓宽勤工助学渠道,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学分,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www.jhun.edu.cn)和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37298。

第四十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与之不符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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