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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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录取。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浙江省中外合作专业院校代码0225。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其中机械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在杭州湾校区(杭州湾新区)。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83年,是联邦德国最早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61所实施院校之一,浙江省首批10所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本科学校之一。学校曾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着力培养应用开发型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

第五条 招生批次:全国第二批次普通本科

第六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根据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数,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考生考试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规定的考试科目投档成绩计算。

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依次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将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报考我校江苏省普通类考生的选测科目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的要求为4C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确定录取专业。

4、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试成绩为准。在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如若考试成绩和政策性加分都相等,则优先录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5、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6、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7、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考生须有一定的绘画基础。对于建筑学专业和工业设计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加试美术,不合格者在校内进行专业调整。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加试徒手画,则考生必须参加加试,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但不计入考生考试成绩。

8、会计学(中美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100分。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宁波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

第九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化工、材料类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英语类专业只招以英语作为外语考试科目的考生,学校所有专业只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非学习英语考生慎重填报。化学工程与工艺(绿色化工生产运行控制技术)为浙江省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学生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就读,具体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省考试院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普通本科学历,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组织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四 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nbut.edu.cn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咨询电话:0574-87616666,87616616

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邮编:315211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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