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调整自费留学政策,取消了对未完成服务期的公费学习人员出国的限制,完全敞开了自费出国留学的大门,从而使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进一步完善。新的自费留学政策,为祖国的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才。下面让我们和留学群一起来看看自费出国留学政策。
1、取消了服务期对部分要求自费留学人员的原则
原来,无六类人员眷属关系,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四年级以上(含)在校生和在职人员在未完成规定服务期之前不允许自费出国留学,现在,对未完成服务期的上述人员,只要按规定偿还培养费,即可随时出国留学。
对各类大专以上公费培养的在校生和在职人员(含归国华侨、国外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外籍华人的直系、非直系眷属)均需完成服务期或偿还培养费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2、缩短了服务期限
将原来本科毕业生的服务期限五年(不含见习期)改为五年(含见习期);研究生由五年改为三年;专科生由二、三年改为一律一年,(详见第八条)。
3、改变在职人员的交费单位
改变了大专以上公费培养的在职人员的交费单位。 原来规定,对于国家任务招生的在校生和毕业后的在职人员,其培养费均由培养单位收取,现改为在校生由最后就读学校收取,未完成服务期限的委托培养生及在职生的培养费收委培单位收取。
原规定,偿还了培养费的自费留学人员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按国内自费大学生出国对待,在他们学成回国工作时,不再退还其偿还的培养费。
原规定,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后,保留公职一年,现改为这部分人员的公职等问题由所在单位自行处理。
4、取消了入学前已有一部分工龄和在职脱产研究生的工龄折算
原来,对入学前已有的工龄及在职研究生,分别采取不同的工龄折算方法,以抵消应服务年限,现改为各类人员均以获取最后学历,参加工作时为计算服务期的起点,而不考虑此前的已有工龄。
明确了培养费的使用范围。原来对收取的培养费只规定要列入学校特种资金收入,现明确规定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
鼓励博士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对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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