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会计从业财经法规重点: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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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1.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根据《立法法》,会计法律的效力最高,以下依次为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我国的会计管理形成了会计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和单位会计管理各有侧重、协调发展的会计管理体制。

  3.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1)我国对会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则下的政府主导型管理体制;

  (2)财政部作为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对地方的会计管理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3)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部的统一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

  4.我国目前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和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5.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的职责:①《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3)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6.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7.《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对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

  8.《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此外,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9.会计档案管理:

  (1)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O年、15年和25年五类。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10.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1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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