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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学校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 12783
第五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学制:三年
第九条 招生对象:2016年参加高考的学生
第十条 学院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岗上文明路12号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招生区域
第十一条 招生区域
河北省、山西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安徽省、河南、吉林省、辽宁省、河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黑龙江省、天津市、浙江省、江苏省、青海省、广东省等省(自治区)招生。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
医护类:护理 医学影像技术 医药营销
交通工程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 机电一体化技术
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技术 工程造价 工程监理 房地产经营与估价
财经管理类:会计财务管理 物流管理(国际方向) 电子商务 市场营销 金融与证券 国际经济与易 资产评估与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报关与国际货运 计算机应用技术 连锁经营管理 物联网应用技术 移动通信技术
人文艺术类:影视编导 珠宝鉴定与营销 动漫设计与制作 计算机平面设计 应用韩语 商务英语 商务日语
航空旅游类:航空服务 民航商务 航空港安全查 导 游 旅游管理 酒店管理
共36个专业及方向。
第四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2016年招生的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监督的招生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河北省单招考生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我校只开设公共英语。
第十九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疾病及病毒携带。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我校的录取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各省已出台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规定。
2.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处理。专业确定后,原则上不进行专业调整,必要时学院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在同批次同科类中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语、数、外三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上述三门科目总分仍相同,则对这部分同分考生按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生热线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招生计划完成,我校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投档考生进行电话确认,考生家长或考生本人声明自愿放弃志愿的,我校予以退档。
第二十四条 专业要求及限制
报考我院航空服务、民航商务的考生需满足:
1、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材匀称、性格开朗、举止端庄;
2、身高要求:女身高要求163-175cm;男身高要求173-185cm;
3、体重要求: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
4、视力要求:眼球无变形、无色盲、无色弱、无斜眼,矫正视力1.0以上;
5、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
6、口齿清楚、普通话流利、英文发音基本准确;
7、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
8、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
9、无犯罪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