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16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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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201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4320

  第五条 学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84号 邮编:266071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普通高职(专科),公办

  第七条 学院成立的时间及办学成就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是一所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成立于1976年,历经青岛海运学校、青岛远洋船员进修学院、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发展而来。

  学院是:办学特色鲜明的航海类高等职业院校;山东省首批技能型特色名校立项建设单位;全国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技能鉴定基地。

  建校40年来,逐步积淀形成了“人才培养国际化,学生管理军事化,质量监控程序化”的办学特色和“敬业精神好、英语水平高、实践技能强”的人才培养特色。

  学院拥有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2门、省部级精品课程13门、国家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2个、国家级精品专业1个,省级特色(示范)专业7个。年培训能力近15000人次,是全国所有航海类高校中专业培训项目较多的高校之一。

  学院研制的全功能轮机模拟器,由中远(集团)代表中国政府赠送给巴拿马国立海事大学。学院与美国、加拿大、俄罗斯、韩国、法国、挪威、芬兰、英国、新加坡、香港、台湾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航海院校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学院与国内外多家知名航运企业建立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联系,广纳优质社会资源,实施“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现了招生、培养、就业的有机统一。

  第八条 学院基本情况:

  1、地理环境

  学院坐落在青岛市中心区域,地处政务、商务核心地段,有完整配套的学习和生活设施。

  2、办学条件

  学院占地816亩,建筑面积123231平方米,固定资产1.63亿元,实训设备总值5800余万元。学院具有完备的教学设施设备:有居国际先进水平的航海操纵模拟器、轮机模拟器、自动化机舱、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船舶二冲程柴油机等航海大型训练设施。图书馆纸质藏书27.5万册、各类中外文期刊632种。

  3、师资力量

  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专任教师238人,“双师型”教师占56%以上,副高级以上教师占43%以上,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占67%以上。学院还常年聘请5-6位外籍教师任教。

  4、专业设置

  学院设有航海系、机电系、船舶与海洋工程系、物流与航运管理系、外语系、基础部和福州路分院。学院开设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船舶工程技术、安全技术管理、海洋工程技术、港口与航运管理、物流管理、会计、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邮轮乘务、电子商务、商务英语、物联网应用技术等专业。

  5、办学理念

  学院坚持“育人为根本,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教学为中心,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学生管理理念,注重学生职业素养的培育,突出“敬业精神好、英语水平高、实践技能强”的人才培养特色。

  6、培养模式

  学院从1986年开始对学生实施半军事化管理,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学院重视和支持多种形式的学生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学院对学生开展基础、技能、素质三方并重的培养模式,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实习与实训,在职业技能和素养方面始终与企业保持同步,培养适应企业和行业发展要求的优质毕业生,为中远集团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教育服务。

  7、毕业生就业

  学院毕业生职业特色鲜明,深受用人单位欢迎,航海类专业多年来一直呈供不应求局面。学院连续五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98%,真正实现了招生、培养、就业的有机统一。

  8、发展远景

  中远集团全额投资近14亿元为学院建设新校区,一所现代化的、崭新的、具有国际水平的航海职业院校将矗立在黄海之滨,学院办学水平必将实现新的跨越与提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各业务环节进行全程检查和监督,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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