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掌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过错)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订立就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不法行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的允许的程度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救济(一年内)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出于公平起见,需要以地申请撤销的事由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是否允许当事人撤销的决定。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四)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后果(溯及既往)
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就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
二级建造师频道为您推荐:
建设工程法规真题 | 建设工程法规答案 | 工程法规备考辅导 | 工程法规模拟试题 | 建设工程法规题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