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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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紧急避险

  [案例]: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问题: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然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也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本人认为不成立盗窃罪。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具备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陈某撬开工具箱取材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务的客观要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因此构成盗窃罪。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不排斥他窃取工具箱内财物具有犯罪的性质。又摩托车虽然在陈某的控制下,但工具箱内的财物认为仍在车主丁某的控制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盗窃的性质而非侵占行为。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但是鉴于这一行为是其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牵连性质,不必作为独立的犯罪定罪处罚。

  (3)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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