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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6高校招生考生报名信息核查工作通知
内招考办〔2016〕12号
各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
考生报名信息审核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基础工程,也是做好招生考试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防范和打击高考考生身份造假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营造了教育考试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结束后,经对考生报名数据和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发现部分考生信息失实或存在疑点。综合判断,高考考生违规造假现象未从根本上杜绝,需要进一步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核查。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招生考试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教育、公安、民委、监察等部门,共同做好考生报名信息核查和报名资格再确认工作。
(一)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招生考试机构认真核查考生身份信息,同时对考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核查。旗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下载打印、整理、汇总、上传考生审核结论数据,再次严格审查考生提交的各类材料,特别要注意审查考生信息中的民族成份信息和户籍迁入信息,向监察、公安、民委等部门提交、回收各类需进行再次核查的考生信息及相关材料。
(二)公安部门负责高考考生民族成份和户籍信息的核查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教育部门提交的核查数据和材料,再次核查相关考生身份信息,重点对考生民族成份、落户时间、落户原因、户籍迁移轨迹及变更情况等进行核查,特别是以补出生落户方式落户的考生和身份信息变更过的考生,要查明落户及变更缘由,并在相应的核查材料上加盖户籍专用公章和工作人员签章。
(三)民委部门负责考生更改民族成份认定工作。对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更改考生民族成份复查名单进行认真核对认定,并对随父亲(母亲、养父、养母、继父、继母)的民族是否存在造假认真核实,在确认考生更改民族成份时,按相关规定出具有效证明。
(四)监察部门负责交办、督办考生信息造假案件的查处,牵头并协调教育、公安、民委等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办案。
二、对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考生民族有误,需要恢复本人实际民族成份的考生,按照《关于集中办理2013年高考考生民族成份变更事宜的通知》(内教发[2013]2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各盟市、旗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高考报名信息中“区外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区外户籍迁入”信息项的确认和核查工作,对相关考生做好《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考高职(专科)承诺书》的签订工作,并将此《承诺书》作为考生放弃本科录取仅参加高职(专科)录取的依据予以妥善保存,以备查证,确保选择了“承诺只报考专科”的考生全部签订《承诺书》。凡由此引发的遗留问题,由受理考生报名的旗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凡考生居民身份信息与自治区人口信息数据不一致的,必须要求考生提供正确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并在高考报名系统上传身份证信息,保证考生的居民身份信息与自治区人口信息数据一致。
四、严肃查处违规考生和违纪违规人员。凡查实的违规更改民族成份的考生和“高考移民”考生都要依据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考试前查实的要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要取消高考成绩和录取资格,录取后查实的要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入学的要取消学籍。对违规办理考生更改民族成份和“高考移民”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一经查实,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查处相关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所犯错误的性质,由有关部门及时拿出处理意见,并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实施。各相关部门不准袒护本系统违规违纪工作人员,不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五、请各地及时通过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网上办公平台下载核查数据,并于4月20日前通过该平台上报核查结果数据,各地上报的考生审核结果仅限于“高考移民”、“民族造假”、“考生姓名有误”、“父母身份证号有误”和“情况属实及原因说明”等系统限定的审核结论,对所有考生都要有明确的结论意见,并照拍上传相关左证材料,不得出现“待查”等模棱两可的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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