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016年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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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务员局(以下简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组织实施全省2016年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全省共计划考录公务员7713名,其中省直机关972名,市以下机关6741名(含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计划),涉密等特殊职位的信息,不在媒体上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录程序

  考试录用工作按照制定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面试、体检与考察、公示、审批录用等步骤进行,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录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3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等系统的司法警察,下同)职位的年龄要求按人社部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中,25周岁以下指1990年3月31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85年3月31日以后出生。

  (七)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职位的,须是经我省统一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在县级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计算,截止时间为 2016年7月。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已离职(含辞职、取消录用等),截至报名时,在机关工作和离职年限累计未满5年的人员;

  (5)截至报名时,录用未满2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未满协议服务期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艰苦边远乡镇面向本市户籍人员招录的公务员;

  (6)现役军人;

  (7)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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