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营业款收取及结款
3.1乙方销售商品使用甲方统一销售小票,营业款项由甲方收银台收取,每月结算。乙方或其销售人员不得私自收款或场外交易。
3.2乙方每月营业额以当月1日至月末日为结算期。于次月5—8日对账,甲方按营业额的%(以下称“扣率”,扣率一律为倒扣)作为甲方收入,其余营业款在当月10日前由乙方向甲方发票后,甲方于次月12日至15日支付营业款,逢节假日顺延。
1.1乙方与甲方联营平湖·中国服装城层号的铺位经营,该铺位建筑
3.3乙方应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乙方提交甲方之发票,应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由其乙方企业开出之合法凭证,否则甲方不予接受,并有权停付该月之营业款。
3.4因顾客购买乙方商品所产生的信用卡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乙方的营业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