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宪法效力

  考生们需要努力的复习,遇到不懂的宪法考点多钻研,才有可能通过司考宪法。“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宪法效力”由留学群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在法治社会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因为宪法最有正当性的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

  其基础在于:

  1.宪法制定权的正当性;

  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1.宪法对人的适用(见法理学法律的对人效力相关内容)。

  2.宪法对领土的效力(见法理学中法律的地域效力相关内容)。

  三、宪法与条约的关系

  1.对于宪法与条约的关系,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如俄罗斯等国规定条约的效力高于宪法,也有的国家规定宪法的效力高于条约。

  2.中国现行宪法文本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具体规定。

  【例题·单选题】宪法效力是指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关于我国宪法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11-1-23)

  A.侨居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B.宪法的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

  C.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源于宪法的正当性

  D.宪法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约束力

  【答案】D

  【解析】选项D说法错误,审判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宪法规定了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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