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点: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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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权利效力的概念与特点

(1)广泛性:基本权利约束一切国家权力活动与社会生活领域;

(2)具体性:基本权利的效力通常在具体的时间中得到实现;特定主体在具体活动中感受到权利的价值,并通过具体的事件解决围绕效力而发生的宪法争议。

(3)现实性:基本权利是调整现实社会中主体活动的具体权利形态,一旦规定在宪法上便具有直接的规范效力。部门法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只是基本权利实现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唯一的形式。

(4)可诉性:宪法在实践中如发生基本权利的争议,应通过具体的诉讼或其它形式得到解决。

2.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国家权力活动是现代国家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原则,同时也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

(1)对立法权的制约:直接约束立法者与立法过程,以防止立法者制定侵害人权的法律,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控制其立法裁量权

(2)对行政权的制约:基本权利对行政活动产生直接的约束力,行政活动应当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以保障行政权的合宪性。

(3)对司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约束一切司法权的活动,司法活动应当给予保护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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