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人民主权原则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人民主权原则”,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普遍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由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因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选举法具体给予保障。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分享
qqQQ
qzoneQQ空间
weibo微博
《【司考】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人民主权原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下载文档

热门关注

付费下载
付费后无需验证码即可下载
限时特价:4.99元/篇 原价10元
微信支付

免费下载仅需3秒

1、微信搜索“月亮说故事点击复制

2、进入公众号免费获取验证码

3、输入验证码确认 即可复制

4、已关注用户回复“复制”即可获取验证码

微信支付中,请勿关闭窗口
微信支付中,请勿关闭窗口
×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请下载文档
咨询客服
×
常见问题
  • 1、支付成功后,为何无法下载文档?
    付费后下载不了,请核对下微信账单信息,确保付费成功;已付费成功了还是下载不了,有可能是浏览器兼容性问题。
  • 2、付费后能否更换浏览器或者清理浏览器缓存后下载?
    更换浏览器或者清理浏览器缓存会导致下载不成功,请不要更换浏览器和清理浏览器缓存。
  • 3、如何联系客服?
    如已按照上面所说方法进行操作,还是无法复制文章,请及时联系客服解决。客服微信:ADlx86
    添加时请备注“文档下载”,客服在线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2:30 14:00-18:30 周六9:00-12:30

  留学群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司法考试宪法重难点:人民主权原则”,考生们可以多背诵司考宪法教材,熟悉各章节知识考点。祝广大考生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民主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普遍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由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因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主要体现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选举法具体给予保障。

  司法考试一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一键复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