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那么就一定要弄清每一个考点哦。留学群教师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宪法学讲义:公民的人身自由”,希望考生们可以顺利通过考试!
纵观近年来的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占20左右的分值,侧重于对法条的考查。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文对宪法中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法条进行了阐述和详解。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相关法条】《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详解】
本条所规定的是公民的狭义上的人身自由,其和相关法条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人身自由,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7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住宅安全(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条)。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在何种情况下怎么样予以限制。
【例题】(2005年试卷一第60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
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
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
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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