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熟悉掌握了吗?跟着留学群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未必附条件产生)
所谓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不利于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铁丝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是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对附条件的合同而言,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且正持续约束当事人;当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效力消灭,再约束当事人。
二、附期限合同(期限来了,就生效)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对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虽成立,但未发生效力,期限一旦届至,当事人即受合同约束。
对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合同已经发生效力且正持续约束当事人,当期限届满,合同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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